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应按一般仲裁时效期间起算,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按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其原因在于,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那么,如何确定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呢?应当结合案情来判断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双倍工资请求权被侵害之日。但如果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可以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推定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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