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称:蒋某于2009年1月进入北京某公司工作,担任行政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薪13000元,为避税,仅由银行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形式领取。合同期内,公司解除与蒋某的劳动关系。诉请按13000月工资基数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7万元。
公司辩称:蒋某月工资为3000元,并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称月工资为13000元,其中由银行转账发放3000元工资,余款以报销形式领取,但无证据证明3000元以外的工资发放金额及方式,且被告对此否认。最终,法院按3000元的月工资标准,判公司支付其经济赔偿金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