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非一人有限公司是基于其人合性而成立,当人合性的基础丧失,随之而来的可能是解散。而对公司法中规定的“经营管理困难”,我们认为是指公司经营决策的困难,公司陷入僵局。而当公司僵局通过其他方式不能调和,即产生股东解散请求权。因此,公司经营困难并非指商业经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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